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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9條

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系統生命週期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訂定資訊安全開發設計規範並落實執行。 二、對於委外開發的應用軟體,應執行監督並確保其有效遵循本辦法規定。 三、應確保系統軟體和應用軟體安裝最新安全修補程式。 四、對於測試用之機敏資料,應先進行資料遮蔽處理或管制保護。 五、於開發階段起至營運階段,應遵循變更控制程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營運環境變更(如執行、覆核)應由二人以上進行,以相互牽制。 六、系統軟體變更應先進行技術審查並測試;套裝軟體不應自行異動,並應先進行風險評估。程式不應由開發人員自行換版或產製比對報表,應建立程式原始碼管理機制,以符合職務分工與牽制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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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