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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 第8條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8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不同網路型態應確保電子支付交易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專屬網路:應符合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可重複性之訊息防護措施。如採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交易安全設計者,應同時符合訊息不可否認性之訊息防護措施。 二、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應符合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可重複性之訊息防護措施。如採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交易安全設計者,應同時符合訊息不可否認性之訊息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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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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