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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5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身分確認程序及交易限額未符合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者,應自本辦法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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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