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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0條

發行機構於端末設備與環境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 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 (一)保持端末設備與環境之實體完整性。 (二)確保端末設備交易之安全性。 (三)建置有效或即時之管控名單管理機制。 (四)非接觸式電子票證應降低交易被意外觸發之機率。 (五)應用於非線上即時加值交易,端末設備應具有安全模組之設計。 (六)應用於非線上即時加值交易或非線上即時消費交易,若採用應用範圍等級第一級之電子票證,且使用於提供第二類商品或服務之特約機構,應採取降低偽卡交易之必要措施。 二、提高系統可用性之措施。 三、制定作業管理規範:內部環境管理部分應落實管理規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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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