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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2條

發行機構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安全需求與設計,建立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電子票證應用之安全強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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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