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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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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8條
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 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 (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 (二)交易必須可被追蹤。 (三)監控非法交易。 (四)完善之金鑰管理。 二、提高系統安全之措施 (一)提昇電腦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二)提昇應用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三、制定作業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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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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