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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無法繼續辦理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敍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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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