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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發行機構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申報電子票證業務有關資料。 前項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應擬訂發行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範,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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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