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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 五、舞弊案或內部控制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六、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七、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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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