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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由主管機關洽會各部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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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