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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稅務實施辦法 第4條

申辦電子稅務事項,依稅法或本法訂有期限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日當日二十四時前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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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