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簽章法 › 第19條

電子簽章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電子簽章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