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第3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第5條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
← 第2條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