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第38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38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9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37條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