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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17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藝場之營業。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 、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 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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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