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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4條

電影事業因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保有消費者之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於保有筆數達一萬筆之日起六個月內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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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