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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6條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6條
電影事業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配置相當人員及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電影事業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 電影事業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營業所在地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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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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