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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 (臺灣) 名義參加國際影展之國產 電影片,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該電影片製作業左列費用。 一、外文對白修改費、翻譯費、字幕製作費、影片沖印費、往返運輸費、 通關手續費、宣材製作及活動公關費用。 二、參展電影片之製、編、導、演人員參加影展之費用。 前項參展電影片之複製片 (拷貝) ,由中央主管機關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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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