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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 第12條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甄選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之獲選作品,除核給獎金外, 並得印發各電影片製作業參採。 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前項電影劇本或電影故事應給之報酬及其他有關事項, 由其與著作人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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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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