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 第11條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第11條

輸入電影片或底片,於檢查時發現有以未送檢之一部或全部夾帶或冒混情 事者,收回准演執照;其內容有電影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予以沒入;無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於刪剪後放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