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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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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第5條
電影片之國別依所標明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其屬聯合製作者, 以投資額超過半數之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但電影片重要演員 ( 主角及配角) 之相同國籍超過半數者,從其國籍。 前項聯合製作之電影片,其投資額及演員比率,條約與協定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 中華民國人與其他國家、地區人民在國內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中華民國人 之投資額達四分之一以上者,得認定為國產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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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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