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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第3條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 ┌────┬─────────────────────────┐ │供電容量│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 │ │ ├───────────┬─────────────┤ │ │學歷或證照 │經歷 │ ├────┼───────────┼─────────────┤ │十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十萬瓩以│ │上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 │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十萬瓩之發電業或│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 │ │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 年以上。 │ ├────┼───────────┼─────────────┤ │二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 │上不及十│、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百瓩以│ │ │ │ 上不及五千瓩之發電業或│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 年以上。 │ ├────┼───────────┼─────────────┤ │五千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上不及二│、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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