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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第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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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