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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5條

電業發生電業事故時,應依下列方式及時限進行通報: 一、第一時間通報: (一)發生丙級規模事故時,電業應於知悉或接獲通知後一小時內,以電話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通訊方式通知各級主管機關,並擬具電業事故速報表(以下簡稱速報表),以傳真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通訊方式傳送至各級主管機關。 (二)發生乙級規模以上事故時,電業應於知悉或接獲通知後十五分鐘內,以電話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通訊方式通知各級主管機關,並於一小時內擬具速報表以傳真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通訊方式傳送至各級主管機關。 二、持續通報: (一)發生丙級規模以上事故時,電業應每日定時擬具速報表,以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通訊方式將新進展提報各級主管機關。 (二)電業事故如非短期所能排除或處理完畢者,應密切觀察情勢演變,並持續彙報;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實際事故狀況,通知電業變更通報時間及次數。 三、事故結報:電業於電業事故排除或處理完畢後,應擬具速報表,以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通訊方式將其事故排除或處理之執行報告提報各級主管機關。 電業應以專線方式設置緊急聯絡電話、傳真等通訊設備,並應備置不斷電系統裝置,以確保遇有停電情形仍能保持聯繫暢通。 發生丙級規模之設備運轉事故,且有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發生爆炸、火災、高壓氣體洩漏或可燃氣體洩漏者,比照第一項規定有關乙級規模事故之時限及方式進行通報。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發生未達丙級規模事故者,以指定方式及時限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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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