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 第3條

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第3條

交流電之頻率,定為六十赫茲,其變動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標準頻率百分之四,其相數定為單相及三相兩種。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