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業法 › 第92條

電業法 第9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而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電業執照,應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者,依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
AI 白話解釋
← 第91條看 電業法 全文第9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