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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用戶電度表,係指設置於用戶受電場所記錄用電量以計算電費 之電度表而言,包括有效電度表、無效電度表及需量表。 本規則所稱差數,於用戶電度表附有比壓器、比流器時,係指其綜合差數 而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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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