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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5條

電業所備置之檢驗電度表,每年應送由省 (直轄市) 度量衡檢定所或縣市 度量衡檢定分所,或各該檢定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檢查。 前項所稱檢驗電度表係指第四條所稱之旋轉標準電度表及精確式電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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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