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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8條

用戶電度表之檢驗,分左列五種: 一、初裝檢驗:於電度表裝用之前,由電業辦理之,未經檢驗之電度表不 得裝用。 二、定期檢驗:於電度表裝用後,由電業辦理之,低壓電度表容量在一二 ○安以下者每七年至少檢驗一次。 低壓電度表容量超過一二○安及高壓電度表,每五年至少檢驗一次。 三、非定期檢驗:於電度表使用期間,電業或用戶認為有疑義時,由電業 辦理之。其出於用戶之申請者,電業應於申請後十日內辦理之,並應 通知用戶到場作證。 四、抽查檢驗:由省 (直轄市) 度量衡檢定所或縣市度量衡檢定所或各該 檢定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辦理。 五、評定檢驗用戶於電度表使用期間,對於定期檢驗或非定期檢驗之結果 發生疑義時,省 (直轄市) 度量衡檢定所或縣市度量衡檢定分所,或 各該檢定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因用戶之申請由其自行辦理之,該 機構應於收到用戶申請後十日內,會同電業及用戶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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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