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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
› 第12條
電業登記規則 第12條
輸配電業申請辦理前條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或變更登記者,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者,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三、申請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者,應將登記書圖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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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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