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業登記規則
› 第4條
電業登記規則 第4條
太陽光電發電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申請核發之同意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檢核格式辦理,審查項目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文件之齊備性。 二、是否符合法令或地方自治法規。 三、是否涉及相關環境敏感地區禁止或限制開發規定。 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審查通過者,應發給同意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電業登記規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