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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 第4條

太陽光電發電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申請核發之同意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檢核格式辦理,審查項目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文件之齊備性。 二、是否符合法令或地方自治法規。 三、是否涉及相關環境敏感地區禁止或限制開發規定。 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審查通過者,應發給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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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