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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定義如下: 一、用戶數在三千戶以上之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 二、記名會員數達三千筆以上之加油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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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