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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所屬人員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不同權限,以認證機制管理,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並控管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約定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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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