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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發電業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裝置容量在二萬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二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六、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發電業經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核發電業執照前,如有申請變更裝置容量、能源種類或廠區位置,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裝置容量在二萬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四、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二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六、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前二項發電業屬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者,除審查費外,海上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採實報實銷,由發電業者負擔。 輸配電業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輸配電業經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核發電業執照前,如有申請變更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特定電力供應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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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