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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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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用電場所負責人或技術團體僱用之技術員不能執行職務或職務變更時,應 同時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將前任技術員執照繳還,不依規定繳銷時,予以 公告註銷。 前項技術員離職時,用電場所或技術團體負責人應發給離職證明。技術團 體並應辦理變更登記,未辦妥前不得接受新用戶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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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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