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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52條

軍事專用電信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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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