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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8條

電能供應事業除電力系統突發事故緊急停電未能通知用戶者外,應依限電對象適時通知用戶,其時限如左: 一、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工業用戶:於實施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個別通知。 二、契約容量未超過一千瓩之工業用戶及一般用戶:於實施前一日將停電區域、時間等資料,透過新聞媒體發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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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