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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
› 第4條
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 第4條
本設施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下列特定對象住宿: 一、持有在學證明文件之學生。 二、年齡未滿四十歲之社會青年。 三、參加由政府機關、學校、非營利法人辦理有關公益、教育、服務、學 習、健康及文化等活動之人員。 四、持有中國青年救國團發給證明文件之員工及志工。 五、第一款學生或第二款社會青年,隨同之師長及親屬;其人數以不超過 四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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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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