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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果運銷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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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果運銷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第3條
監事會設置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各若干人,秉承監事主席及輪值監事之指 導監督,執行職務。必要時並得設置監查室。 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由理事會任免之。但須經監事會之同意,並報主管 機關核備。 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以遴用大專院校合作、會計、經濟等科系之畢業生, 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並服務青果運銷合作社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品行 端正者為限。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集中予以短期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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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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