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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3條

計畫主持人不服成效評鑑結果者,應於不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駁回續辦申請而依法提起訴願時,一併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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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