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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用於公務之港勤船及工作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非專用於公務之港勤船及工作船船員,指受僱於各港務局或其 他政府機關在兼具執行公務任務船舶上服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公務係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所從事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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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