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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用於公務之港勤船及工作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4條

當值船長應將當班名冊逐班詳實紀錄,並明列每班交接紀錄。 前項所稱當值船長係指實際當值負責人,不限指形式上具有船長職位之人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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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