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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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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194條
票據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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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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