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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53條

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其文書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時,前項文書正本或節本,得僅蓋該簡易庭之關防。 第一項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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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