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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6條

業者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外部網路入侵防範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系統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遞送或其他商業交易活動。 第一項第五款對策及第六款機制,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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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