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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第22條
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22條
業者訂定
第四條
第九款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應參酌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法令修正或其他因素,檢視所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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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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