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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指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為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製造業,製造非可發生游離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准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人資料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二、專責人員:指由業者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業者執行業務之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四、查核人員:指由業者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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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