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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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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