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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8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屬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者,應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其土地使用性質,協調判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係指多類別使用分區變更案或多種類土地使用(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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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