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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3條

工業區以外為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其面積未達二公頃,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工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五十四條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有違反使用,經工業主管機關廢止其事業計畫之核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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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